四、《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13]86號,為加強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管理工作,規范行業發展秩序,提高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技術水平,依據《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
第二章 申請和核實
第三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準入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準入申請,并如實填報《輪胎翻新行業準入申請書》或《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申請書》